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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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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应急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1.5.1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其他省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给我省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污染事故。

  1.5.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④对我省行政区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①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①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科工局)、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省内重大(二级)和较大(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国家提交的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一级)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2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省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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